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 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
日期:2019-05-28 浏览

渝府办发〔2018〕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

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保留并完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目前仍在实施的政策措施;取消《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执行时限到期、被新政策替代等不再适用的政策措施。

二、新增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对2017年以来出台以及之前已出台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措施,补充纳入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

      2.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91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附件1

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83项)


序号

政策措施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

1

政府性基金

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商务委

2

政府性基金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市林业局

3

保证金管理

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住房公积金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调整为12%,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我市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

市国土房管局

5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市财政局

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和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市国土房管局

7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市商务委

8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市贸促会

9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市工商局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

市交委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计量认证费。

市质监局

13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市财政局

14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市农委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市林业局

1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

市农委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免征林权勘测费政策享受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市林业局

18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政策享受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市农委

19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6年2月15日起,免征土地权属调查费。

市国土房管局

2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以下7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市水利局

21

经营服务性收费

取消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测绘成果资料费。

市国土房管局

22

经营服务性收费

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费和交易服务费。

市财政局

23

经营服务性收费

暂缓收取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

市经济信息委

24

经营服务性收费

农村土地交易服务费由按指标交易额的1%收取调整为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

市国土房管局

25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

市交委

26

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5年6月5日起,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涉及主管机构批准的“批文协议转让”项目收费方式,由现行的分档累计递减调整为按宗交易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2000元/宗;100万—5000万元以下的按10000元/宗;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000元/宗收取交易服务费。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7

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6年4月1日起,免除在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市政府口岸办

28

经营服务性收费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使用在3个工作日内的,按每天0.2‰的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实际超出时间每天0.4‰的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

市中小企业局

29

经营服务性收费

停止收取企业电子口岸IC卡预录入费,免费办理电子口岸企业用户入网预录入服务。

重庆海关

30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降低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2‰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市物价局

31

生产要素优惠

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2.发电企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市经济信息委

32

税收减免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市地税局

33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4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地税局

35

税收减免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

36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7

税收减免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8

税收减免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9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0

税收减免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1

税收减免

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按15%的税率征收),简化申报流程,实行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提高办理效率。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2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3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市国税局

44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5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6

税收减免

对月经营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经营收入不超过9万元)以下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免征增值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和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7

税收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行营改增。

市国税局

48

税收管理

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自2016年4月1日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2.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4.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市国税局

49

税收管理

市国税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在市国税局所辖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市国税局

50

行政管理

清理并逐步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政府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制度。

市财政局

51

行政管理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生产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国土房管局

52

行政管理

土地使用者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可不再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应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前置条件的相关行政审批及许可调整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作为办理依据,简化办事程序。

市国土房管局

53

行政管理

建立机动车预约检验服务系统,取消机动车跨区县检验委托检验手续,实行机动车市内跨区县检验制度。

市公安局

54

行政管理

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市国土房管局

55

行政管理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市国土房管局

56

行政管理

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市公安局

57

行政管理

主城区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前、后的土地楼面地价,按转换前、后土地楼面地价之差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价款。主城区除上述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外的其他区域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国土房管局

58

行政管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推进落实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市工商局

59

行政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市工商局

60

行政管理

对非敏感产品免予原产地调查,原产地签证实行“即报即签”“快报快签”。对《出境商品重点查验目录》内的出境商品口岸查验比例降为2.5%,目录外的出境商品口岸查验比例降为0.25%。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各分支机构。

重庆检验检疫局

61

行政管理

支持矿山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手续,支持矿山企业抵押贷款。

市国土房管局

62

行政管理

依法出让的商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的建筑面积为不计容建筑面积,且用途为车库及社区用房(含居委会用房)、邮政用房、物管用房、设备房、结构转换层、架空层、超高层建筑塔楼的避难空间等配套用房的,不计征地价款。

市国土房管局

63

行政审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修理许可等4类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实施;对配备需强检计量器具1000台(套)以上的企业,符合检测条件的实行上门检测服务。

市质监局

64

行政审批

对由市环保局审批并由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再向企业收取技术评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市环保局

65

行政审批

建立全市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系统,对企业需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项目可先实行网上申报,待网上申报预审成功后再报送相关资料,减轻企业办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市环保局

66

行政审批

进一步优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评估工作,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由主体监理单位担任工程监理工作。

市水利局

67

行政审批

完善消防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机制,试点实行消防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

市公安局

68

行政审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登记核准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

69

行政审批

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可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对于行政审批申请资料中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市公安局

70

行政审批

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备案人员为单位股东的,不再提交公司章程或协议;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年审,不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报情况。

市公安局

71

行政审批

自2016年1月19日起,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跨区县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审批(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子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子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整合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市水利局

72

行政审批

自2016年10月23日起,对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市环保局

73

行政审批

由各工业园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园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每3年更新1次监测数据;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时,原则上可直接引用工业园区已有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实行对电镀集中加工区(加工点)统一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制度,不再对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复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

市环保局

74

行政审批

建成新开办网吧信息网络安全网上审核备案系统,实现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网上预约、网上提交办理;简化优化新开办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备案手续材料,将审核备案资料由17项整合简化为11项。

市公安局

75

行政审批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在向市城乡建委报送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凡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不再向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报送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和社保证明等扫描件,不能查询的,则应当向该平台报送上述材料的扫描件。企业自愿购买工程责任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购买。

市城乡建委

76

政府采购

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微企业的60%。

市财政局

77

政府采购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

市财政局

78

就业扶持

本市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可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可享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含市外户籍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补贴标准为:1.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必须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培训时间5天(40学时),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并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2.享受在岗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须取得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并按照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培训成本的90%、70%、50%计算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

79

就业扶持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

80

社会保险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年底。

市人力社保局

81

社会保险

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82

社会保险

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

市人力社保局

83

社会保险

自2016年5月1日起2年内,阶段性降低我市养老、医疗、失业三类保险费率。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由1%降至0.5%。

市人力社保局